权利侵权-认为:自身作为平台不构成音乐著作权侵权
【吴亦凡应援】
2018年4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余元。
2018年2月14日,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主播馮提莫在鬥魚直播平台進行在線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此次直播結束后,視頻被主播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分享及打賞。
對於鬥魚平台,被判擔責任其實不冤,你給這些主播提供平台來盈利,你就有義務來規範主播們的行為,尤其是可能出現侵權的情況。
近日,時隔一年之久的馮提莫直播視頻涉音樂侵權事件終於有了結果。這起侵權糾紛案二審結果顯示,北京互聯網法院駁回了鬥魚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鬥魚公司需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200元。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7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終審判決宣判,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雖然並無勞動或勞務關係,但主播是為鬥魚公司創作涉案視頻,鬥魚公司作為涉案視頻的權利人應對涉案視頻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次案件強調了司法機關對互聯網空間交易交往行為責任的裁判,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提示網絡直播平台「避風港原則」不是萬能的免責理由,在運營中獲益的同時,需認識到其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必須對其他權利人的既有知識產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一時間話題#馮提莫播放他人音樂被判賠#登上微博熱搜榜,引起廣大網友討論。
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自身作為平台不構成音樂著作權侵權,並且觀眾的主播打賞的商業行為是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而非打賞給歌曲,並且也未給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進而要求上述。並在上訴時提到,涉案視頻的作者是主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或單獨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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